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五类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该类交通工具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详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评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乘坐属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上述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 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 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因此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评定标 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评定标准” 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 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 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 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 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 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 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 日起180日内发生的实际支付合理费用扣除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再扣 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按 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 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乘坐属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中载明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 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 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 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该项保险责任终 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猝死;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猝死、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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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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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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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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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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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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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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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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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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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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