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后身故,本公司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后身故,保险公司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