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