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仁和爱倍至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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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和50种轻症疾病保障,还有身故保障,首次确诊重疾或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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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招商仁和爱倍至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下列保险金: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5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发生多项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同一项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是指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的轻症疾病。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组成。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三次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是指本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
(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关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除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前已经确诊了恶性肿瘤,则对于最近一次确诊恶性肿瘤一年内所确诊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最近一次恶性肿瘤的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其他项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我们仍按照本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年内所确诊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对于间隔一年(含)后的第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视作“恶性肿瘤保险金”条款中所称的“初次发生”。
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过任意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招商仁和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一)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这九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指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指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重大疾病。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5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发生多项轻症疾病,或多次发生合同定义的同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三次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是指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 (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关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是指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中除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前已经确诊了恶性肿瘤,则对于最近一次确诊恶性肿瘤一年内所确诊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最近一次恶性肿瘤的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其他项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仍按照本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一年内所确诊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与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时间间隔一年(含)以上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对于间隔一年(含)后的第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视作“恶性肿瘤保险金”条款中所称的“初次发生”。 若恶性肿瘤保险金和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则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交费期间内确诊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交费期间内初次确诊重大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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