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分别在相应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
二、深造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23周岁、2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分别在相应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深造教育金。
三、成家立业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成家立业金,本合同终止。
四、关爱保险金
若投保人(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您)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自投保人(您)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22周岁、23周岁、2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分别在相应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保险金,且各保单周年日关爱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关爱保险金,且该关爱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为限。
五、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大学教育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分别在相应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 |
深造教育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23周岁、2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分别在相应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深造教育金。 |
成家立业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成家立业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六、七项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2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