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仁和仁心惠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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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轻症、100种重疾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或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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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无息退还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下列保险金: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轻症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四、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十八周岁)之前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五、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自确诊之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主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等待期 在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自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轻症疾病,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十八周岁)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自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一至第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项“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第七十三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及第七十四项“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约定情形的除外;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项“艾森门格综合征”、第四十项“肾髓质囊肿病”、第五十项“肝豆状核变性”约定情形的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四项“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约定情形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7;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或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第七条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四条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五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二十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二十六条轻症疾病的定义”、“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的定义”、“脚注4意外伤害事故”、“脚注5我们认可的医院”、“脚注6全残”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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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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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有
3.“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有
4.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保险金:有
5.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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