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第七条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四条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五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二十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脚注3全残”、“脚注5意外伤害事故”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