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由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公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年度免赔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对于自确诊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首先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限额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后,按以下公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疾相关)-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与重疾相关))×给付比例
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疾相关)是指针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的金额。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与重疾相关)是指针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我们豁免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本主险合同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该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我们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由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年度免赔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对于自确诊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生初次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首先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限额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后,按以下公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疾相关)-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与重疾相关))×给付比例 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疾相关)是指针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的金额。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与重疾相关)是指针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保险公司豁免该保证续保期间内主险合同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该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项“艾森门格综合征”、第四十项“肾髓质囊肿病”、第五十项“肝豆状核变性”约定情形的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九十四项“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约定情形的除外);
九、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心理咨询,但因意外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不受此限;
十、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因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伤害;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受此限;
十三、既往症;
十四、被保险人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