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实际领取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主险合同的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到达年龄3对应的比例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为0-17岁时,比例系数100%。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为18-40岁时,比例系数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为41-60岁时,比例系数140%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为61岁及以上时,比例系数120%
上述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主险合同已经向我们交纳的保险费,包括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自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实际领取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主险合同的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到达年龄3对应的比例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为0-17岁时,比例系数100%。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为18-40岁时,比例系数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为41-60岁时,比例系数140%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为61岁及以上时,比例系数120%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