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别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20%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
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6%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
生存保险金 | |
满期保险金 | |
身故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