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给付各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在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第一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豁免投保人应缴纳的附加合同余下的各期保险费,直至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其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若确诊第一次重大疾病时缴费期已届满,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三/四/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第二次重大疾病,且该疾病在合同约定中不属于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在组别,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 (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重大疾病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第三次重大疾病,且该疾病在合同约定中不属于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在组别,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 (3)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第三次重大疾病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第四次重大疾病,且该疾病在合同约定中不属于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在组别,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 (4)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第四次重大疾病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第五次重大疾病,且该疾病在合同约定中不属于前四次重大疾病所在组别,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 |
第一/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第一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A组中的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中“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3年后,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