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特色
提供24小时全方位意外保障。
保障全面:提供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障。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双倍赔偿。
保障责任简述
在保障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导致残疾的,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导致烧烫伤的,按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双倍赔偿: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在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轮船(包括渡轮)、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以及其它客运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限坐5人的出租小汽车)内,或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符合以上三项保险金给付条件,在给付上述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保险金。
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意外残疾保 险金或第(3)项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任 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 事故为直接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一)所明确列举 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 额计算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造成烧烫伤, 达到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所列烧烫伤情况 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伤;
2、投保单位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5、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S 10)》为准)而导致的;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9、怀孕、流产或分娩;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2、猝死。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烧烫伤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单位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等;因精神和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怀孕、流产或分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