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从收到关于豁免保险费的书面申请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应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应缴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及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意外身故及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至次年的对应日 24时止。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至该月最后一日 24 时止。
投保年龄
您作为主合同的投保人,年龄在 18 周岁至 55 周岁之间,且主合同被保险人在出生满 30 天至 17 周岁之间,则您可为您本人投保本附加合同,您即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如果您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情况下自伤;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6)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名词释义)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 怀孕、分娩或流产;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 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因精神和行为障碍而导致的;分娩、流产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