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某一种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意外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对应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或驾驶相同交通工具因交通意外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该标准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车辆、公务车及私有车辆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旅游车辆、公务车及私有车辆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船舷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对每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均达到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所驾驶的或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及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将按保 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 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 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 直接原因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 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情况下自伤;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5)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参加赛车、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 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9)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10) 怀孕、分娩或流产;
(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 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