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一般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缴费期限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按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般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满7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以下金额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本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5%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本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25%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本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②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一般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缴费期限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生存,保险公司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按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般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满7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若生存,保险公司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以下金额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5% 若在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25%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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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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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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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特别生存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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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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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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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生存金 | 65-79周岁 |
已交保费×5% (每年领取一次) |
合同期满日 |
已交保费×25% (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