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K。K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相关,详见下表:
到达年龄K
17周岁及以下0%
18-40周岁60%
41-60周岁40%
61周岁及以上20%
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2)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在被保险人75周岁当日或之前)全残,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两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同时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K。K值与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相关,详见下表: 到达年龄K 17周岁及以下0% 18-40周岁60% 41-60周岁40% 61周岁及以上20% 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
全残保险金 | 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若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在75周岁当日或之前)全残,保险公司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两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同时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退还给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探探探险活动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终身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从事高危活动、未遵医嘱误服药物、精神障碍、怀孕流产、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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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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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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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保单账户价值×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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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75周岁前) |
(基本保额+保单账户价值)或(保单保单账户价值+账户价值×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