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1)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6名词释义)至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①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满64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基本保险金额的20%;
②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满6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基本保险金额的25%;
③满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满74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基本保险金额的30%;
④满7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满7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基本保险金额的35%;
⑤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保险期间届满: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特别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和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25%各给付一次特别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特别养老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80周岁,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特别养老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养老保险金 | 自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保险期间届满,若生存,保险公司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①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满64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基本保险金额的20%; ②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满6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基本保险金额的25%; ③满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满74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基本保险金额的30%; ④满7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满7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基本保险金额的35%; ⑤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保险期间届满:基本保险金额的10%。 |
特别养老保险金 | 若在年满60周岁和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25%各给付一次特别养老保险金; 若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特别养老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未满80周岁,保险公司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特别养老保险金; ②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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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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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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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4周岁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65-69周岁 |
基本保额×2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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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周岁 |
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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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9周岁 |
基本保额×3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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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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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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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和70周岁时 |
已交保费×25% (各领取一次) |
80周岁时 |
已交保费×50%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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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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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特别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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