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一累计已部分提取金额(含部分提取费用)。
②按我们收到申清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给付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K。
(2)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我们将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值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①本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一累计已部分提取金额(含部分提取费用)。
②按我们收到申清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至年满75周岁(不含)之前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第2)款中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若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一累计已部分提取金额(含部分提取费用)。 ②按保险公司收到申清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2)若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给付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 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K。 |
全残保险金 | 1)若在年满18周岁前发生主险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下述①和②情形中的较大值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一累计已部分提取金额(含部分提取费用)。 ②按保险公司收到申清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2)若在年满18周岁(含)后至年满75周岁(不含)之前发生主险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第2)款中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 ,(3)种情形之一时,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保单现金价值,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退还给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保单现金价值,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工CD-10 )))为准)而导致的;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