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领取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领取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满2周岁但不足18周岁领取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K的较大者;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领取身故/全残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领取身故/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基保险金额的60%+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满2周岁但不足18周岁领取身故/全残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 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K的较大者; ②身故或全残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 (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1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杭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工CD-10 )))为准)而导致的;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