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1.2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①一般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般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②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缴费期限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且不早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5%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5%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满期日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5%给付一次特
别生存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①一般生存保险金 自主险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般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②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在主险合同缴费期限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且不早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5%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5%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在满期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5%给付一次特 别生存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缴保险费=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除第2.1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