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中信保诚附加「无忧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已缴保险费×K 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K 值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相关,年龄到达18-40周岁,K值为160%;年龄到达41-60周岁时,K值为140%;年龄到达61-80周岁时,K值为120%。
(2)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中信保诚附加「无忧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已缴保险费×110%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中信保诚附加「无忧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缴保险费 = 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中信保诚附加「无忧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中信保诚附加「无忧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已缴保险费×K 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K 值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相关,年龄到达18-40周岁,K值为160%;年龄到达41-60周岁时,K值为140%;年龄到达61-80周岁时,K值为120%。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中信保诚附加「无忧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已缴保险费×110%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中信保诚附加「无忧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已缴保险费 = 主险合同及其附加的《中信保诚附加「无忧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