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天为等待期。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主险合同有新增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日起30天为该部分基本保险金额的等待期。
(1)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以下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针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下述《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所列,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而产生医疗费用,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下述《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所列,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以内按照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住院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其中,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上述保险金的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首先按照前述约定给付第(1)项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剩余医疗费用我们给付以下保险金:
①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针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因恶性肿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下述《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所列,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②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为与恶性肿瘤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而产生医疗费用,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下述《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所列,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以内按照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其中,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上述保险金的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以下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针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下述《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所列,在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而产生医疗费用,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下述《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所列,在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以内按照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其中,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上述保险金的金额达到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述约定给付第(1)项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剩余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给付以下保险金: ①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针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因恶性肿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下述《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所列,在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②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为与恶性肿瘤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而产生医疗费用,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下述《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所列,在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以内按照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对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其中,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上述保险金的金额达到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
等待期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天为等待期。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主险合同有新增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日起30天为该部分基本保险金额的等待期。 |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怀孕、分娩、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节育(绝育)、产前产后检查、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视力矫正;
(11)矫形整容手术;
(12)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而导致的;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