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或被确诊患有附录2、3中列明的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住院医疗保险金
①孕妇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2中列明的妊娠特定疾病而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其因治疗妊娠特定疾病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我们将扣除免赔额后按照附录1所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给付孕妇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②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15天(含)内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其住院期间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我们将扣除免赔额后按照附录1所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给付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
(2)孕妇妊娠严重疾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3中列明的妊娠严重疾病,我们按照附录1所约定的金额给付孕妇妊娠严重疾病保险金。孕妇妊娠严重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3)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连带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4中列明的先天性疾病,我们按照附录1所约定的金额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4)孕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30天(含)内,因妊娠或妊娠引发的疾病导致身故,不包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我们按照附录1所约定的金额给付孕妇妊娠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①孕妇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2中列明的妊娠特定疾病而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其因治疗妊娠特定疾病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扣除免赔额后按照附录1所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给付孕妇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②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15天(含)内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其住院期间所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扣除免赔额后按照附录1所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给付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 |
孕妇妊娠严重疾病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3中列明的妊娠严重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录1所约定的金额给付孕妇妊娠严重疾病保险金。孕妇妊娠严重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连带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4中列明的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录1所约定的金额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
孕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30天(含)内,因妊娠或妊娠引发的疾病导致身故,不包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按照附录1所约定的金额给付孕妇妊娠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7)既往症症症或本主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所导致的;
(9)被保险人患有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0-4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