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产品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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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90种重疾保障,还有身故、特定保障及满期金保障。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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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3)种情形之一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保障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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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主险: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为未成年人投保主险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不含)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中信保诚「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已缴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中列明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确诊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
特定保障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并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主险合同所定义之乳腺恶性肿瘤或子宫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保障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并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主险合同所定义之前列腺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保障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已缴保险费=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第(2)、(3)项保险金按保险公司收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满期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中信保诚「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已缴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按主险合同《中信保诚「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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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出生28天-60周岁
保险期限:5/10年,至18/60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3.可选保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