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24岁女生的国寿福健康保障B
768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4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保障美丽人生的健康问题”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轻度疾病保险金:6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150000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150000
由保险代理人 支扬帆 设计
浙江温州 中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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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根据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情况而终止或继续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轻度疾病保险金 6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

特定疾病保险金 15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500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500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可选一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特定重度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可选一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确诊时对此恶性肿瘤进行了临床分期,并已达到或满足TNM分期IV期或非TNM分期的最严重的分期标准者,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度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可选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第二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后,第三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以及相邻两次给付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需自前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已届满三年。

合同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重度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可选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于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B款) 终身 19年 768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B款) 终身 19年 7680 轻度疾病保险金 6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 150000
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50000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50000
特定重度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可选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可选一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可选二
重度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可选二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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