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此前未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保险公司对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00000 |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六组,每组重大疾病限给付一次,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年满60周岁12之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且满足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在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21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 终身 | 20年 | 596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21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 终身 | 20年 | 5960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 2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