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阳光人寿鑫享阳光(菁英版)终身寿险
包含产品 :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残疾 | 274410 | 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前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费一定比例与现价较大者,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费一定比例、现价与当年度有效保额较大者 18至40周岁,交费期满前身故或全残给付1.6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给付1.6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有效保额较大者 41至60周岁,交费期满前身故或全残给付1.4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给付1.4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有效保额较大者 61周岁后,交费期满前身故或全残给付1.2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给付1.2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有效保额较大者 首年有效保额为274410元,次年开始每年递增2.5%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按照如下 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 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 160% 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 140% 已满 61 周岁(含) 120%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 所得到的年龄。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阳光人寿鑫享阳光(菁英版)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3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阳光人寿鑫享阳光(菁英版)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30 | 身故或残疾 | 274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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