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 于合同的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若发生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若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额的30%给付保险金。 |
高残保险金 | 300000 | 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高残时未满18 周岁,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数额; (2) 如果高残时已满18 周岁,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保险金额。 |
生存保险金 | 1644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主险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若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数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3附加险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4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4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4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10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10种轻症疾病,或者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10种轻症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附加合同定义的10种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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