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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2.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李先生:30岁在外企工作,压力较大,身体一直处于亚健康的状态,非常关注健康保障。同时很有保险意思,在专家的建议下,选择投保了【安联安康福瑞综合保障计划B款】为自己构筑一个健康保障平台,保障至70岁,保额30万,缴费期20年,年缴保费9672元。若健健康康生存至70岁,还可以获得30万元的满期保险金做养老补充,享受更加安逸优质的晚年生活。”
身故保险金 :3000000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0
轻症重疾给付:60000
特定恶性肿瘤给付:6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安艳霞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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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3000000 保障利益简介: 1:重大疾病保障:多达45种重大疾病保障,特有3次赔付机制,最高保障额度可达90万元。 2:特定恶性肿瘤保障:针对特定的恶性肿瘤,额外提供6万元的保障 3轻症重疾保障:针对12重轻症重疾,提供6万元的额外保障。 4:身故保障:一旦发生疾病或意外身故,可为其家庭留下30万元的财富。 5;满期生存给付,若健健康康生存至70周岁,蒋获得30万元的满期金作为养老的补充,享受更加安逸的养老生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0 若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 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 病,则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 外事故而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 合同及其主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若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 待期内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 的重大疾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 交的保险费,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重疾给付 60000 若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 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中的一种或多种,则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此后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若因意外事故而患有 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60000 若于等待期满后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合同所列的 特定恶性肿瘤,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0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 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 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 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0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上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 百六十五日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 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 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给付 3000000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安联安康福瑞综合保障计划(B款) 40年 20年 9672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安联安康福瑞综合保障计划(B款) 40年 20年 967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0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0
满期生存给付 3000000
轻症重疾给付 6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0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0
特定恶性肿瘤给付 60000
201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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