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1635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更幸福的生活来自更全面的健康保障;行业领先40+10疾病保障;保障范围广,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所未有的全面健康保障,呵护您的幸福生活!”
身故保险金: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60000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3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郑蕊碧 设计
云南丽江 中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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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300000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给付基本保额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已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或我们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60000 (1)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我们给付20%基本保额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00000 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终身 10年 1635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终身 10年 1635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 6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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