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天安人寿健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4355.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5岁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
“1. 重大疾病80种,90天观察期后发生所列疾病直接赔付保额!2.身故和全残,赔付保额。未成年人双倍赔付保费。3.轻症35种,行业最多,前两次每次额外赔付保额的20%,后三次发生每次额外赔付保额的30%。4.轻症自带豁免责任!缴费期间发生轻症,后面未交保险费全部免交,保险责任继续有效!5.附加投保人豁免重疾保障,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投保人发生重疾,轻症,身故,同样豁免后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000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5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安艳霞 设计
北京市北京 大童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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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5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 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1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 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3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保险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 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4355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 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 日的限制。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天安人寿健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4355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天安人寿健康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4355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100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4355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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