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幸福人生终生重大疾病保险
包含产品 :
2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以最划算的缴费方法,全面的解决小孩终生的医疗问题,大病无忧、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20000
身故保险金 :20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
意外残疾保险金:1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 20000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门、急诊接受治疗, 对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医院门、急诊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合同签 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4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治疗费用),对于扣除了从他人 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85%比例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合同有 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 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重大疾病(名称和定义详见本条款附件),②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除外)。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2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专科医生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特别给付保险金 | 200000 | ①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上或陆地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后再 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别给付保险金; ②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载客用轿箱式升降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别给付保险金; ③ 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2 倍给付特别给付保险金。 |
早期治疗保险金 | 40000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不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名称和定义详见条款附件),②因导致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早期治疗豁免保险费 | 200000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豁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确诊日以后合同各期保险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幸福乐盈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 | 1年 | 趸交 | 200 |
主险 | 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640 |
附加险 | 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16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幸福乐盈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 | 1年 | 趸交 | 200 | 特别给付保险金 | 200000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100000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主险 | 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640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200000 |
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
早期治疗保险金 | 40000 | |||||
早期治疗豁免保险费 | 2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
附加险 | 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160 | 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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