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福——国寿祥瑞终身(少儿版)
包含产品 :
最高保额820000.00
- 年缴
- 4539.26元
推荐理由:115种重大疾病,20类特定特定疾病,高残、身故保障齐全,保费双豁免功能,关爱型大众产品!
-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80000 - 15种少儿疾病保险金
300000 - 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60000 - 身故保险金
300000
保险责任 | 最高保额(元) | 说明 |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 80000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自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
15种少儿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 60000 |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 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下列约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按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5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 8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 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豁免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合同的保 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合同的各期保险 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80000 |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 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 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豁免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合同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重 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合同各期保险费。 |
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 60000 |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 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 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 疾,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 金;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豁免保费 | 80000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自身故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80000 |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豁免保费 | 8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 终止,退还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豁免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身故 日以后的合同各期保险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年缴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祥瑞终身寿险 | 终身 | 20年 | 2370 |
主险 | 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 | 至30周岁 | 30年 | 36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 与缴费期限相同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53.53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23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 | 终身 | 20年 | 42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 19年 | 20年 | 105.73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年缴保费(元) | 保险责任限 | 最高保额(元) | |
主险 | 国寿祥瑞终身寿险 | 终身 | 20年 | 2370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300000 | |||||
主险 | 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 | 至30周岁 | 30年 | 360 | 15种少儿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 与缴费期限相同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53.53 | 身故豁免保费 | 80000 |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 80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80000 |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230 | 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 60000 |
5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 | 终身 | 20年 | 420 | 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 60000 |
3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附加险 |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 19年 | 20年 | 105.73 | 身故豁免保费 | 80000 |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 80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8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