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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2118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3岁 男

侧重险种 :
养老险重疾险人寿险
“免交一年保费,高端全球医疗服务,重疾3次赔付,轻症3次,特定重疾1次,涵盖长期照护保险,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600000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0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0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600000 | 身故或导致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 全残的,以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 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或确定全残日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 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二)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按保险 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7专科医生8明确诊断确定为本 合同附件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 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 为合同附件三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 天)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确定为合同附件三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 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罹患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 (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附件四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且未达到领取3.3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 以后,且年龄到达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 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附件五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 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3.3条约定的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第 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 天)以后,且年龄到达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 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附件五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 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 3.3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按保险单载明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百分之二十,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金责任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八十 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罹患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 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附件六约定的所属组别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于明确 诊断的三十日以后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 罹患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 同附件六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合同效力终止,将向您无息退还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 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特定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合同(不含其它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600000 | (一)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以合 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 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合同的保险费 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二)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初次发生并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 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600000 |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到六十 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自被认定符合 长期看护状态起算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 百二十分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 发生并经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合同效力终止,将向您无息退还自合同生效日或 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长期看护状态诊断确定日止合同(不含其它附加合同)已交的 保险费总额。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美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2118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美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19年 | 21180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600000 |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600000 |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600000 | |||||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600000 |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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