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恒安标准人寿幸福满溢两全保险
包含产品 :
5181.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
“高保额低保费英式保额分红兼顾小医疗年年领钱,直到宝宝八十岁”
生存保险金:1200
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50000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500000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1200 | 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生存且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保 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000 | 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定义轻度危疾病,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轻度危重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180天内确诊为此病,按合同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的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不含第90 日),或在续保的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少儿特定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少儿特定疾病,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50000 |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 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 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 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保险合 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 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 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 已满 18 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保 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的 105%,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 应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1. 若已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按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 若未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按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 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延续至保单保险期间届满后,则我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 日内(含)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5000 | 保单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且发生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该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的100%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1.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3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不受该30 日期限的限制)患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3.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180日期限的限制)初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重大疾病。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 天后 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 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起180 天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以较迟 者为准),如果因疾病患合同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 重大疾病,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145207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 同终止。如果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的年龄不超过 80 周岁,满期保险金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转换年金的方式、领取年金的方式及领取金额依据满期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转换时我们提供的规则确定。 |
恒享年年满期金 | 52440 | 满期领取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 40年 | 20年 | 1415 |
主险 | 恒安标准恒享年年年金保险(A 款) | 至80周岁 | 19年 | 2622 |
附加险 |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40年 | 20年 | 354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款) | 1年 | 1年 | 47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 | 1年 | 1年 | 5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 1年 | 与主合同相同 | 235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额外给付轻度危重疾病保险(B 款) | 40年 | 20年 | 3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恒安标准幸福满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 40年 | 20年 | 1415 | 满期保险金 | 145207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50000 | |||||
主险 | 恒安标准恒享年年年金保险(A 款) | 至80周岁 | 19年 | 2622 | 恒享年年满期金 | 52440 |
生存保险金 | 1200 | |||||
附加险 |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40年 | 20年 | 354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C款) | 1年 | 1年 | 470 | 一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500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 | 1年 | 1年 | 50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000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 1年 | 与主合同相同 | 235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附加险 | 恒安标准附加额外给付轻度危重疾病保险(B 款) | 40年 | 20年 | 35 | 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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