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太平福利全佑重疾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102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2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保障60种重疾,重疾提前给付;保障14种轻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额的20%;轻症豁免保费;增额分红,每年的保额会递增;年金转换,健康、养老随需而变。”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身故保险金:3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300000
豁免保险费: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保险公司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方式给 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福利全佑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 较小者为准),合同中提及的附加福利全佑重疾合同是指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利全佑重大疾病保 险》。2. 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合 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 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项责任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如果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福利全佑终身寿险(分红型) | 终身 | 20年 | 6870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福利全佑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33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福利全佑终身寿险(分红型) | 终身 | 20年 | 6870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福利全佑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3330 | 豁免保险费 | 300000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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