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
包含产品 :
4135.79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
“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身故保险金: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60000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3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那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少儿国寿福至尊版 | 终身 | 20年 | 4135.79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少儿国寿福至尊版 | 终身 | 20年 | 4135.79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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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投保年龄:28天-17周岁投保职业:1-4类保障期间:30年/至70周岁/终身交费期间:趸交/5年/”
65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投保年龄:28天-17周岁投保职业:1-4类保障期间:终身/保至70周岁/保30年交费期间:趸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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