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50种轻症,100种重症带返还的健康险
包含产品 :
5092.03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养老险重疾险
“涵盖50种轻症,100种重症,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返本六项责任,真正指导有病治病无病养老”
身故保险金:500000
终身住院医疗保险金 :5000000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4363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1.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3.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3)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终身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00 | 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医保内外,靶向药等)、材料费、诊疗费、治疗护理费、检查化验、手术、器官移植费。 一·有社保农保,免赔额1万,社保农保报销后100%赔付 二·无社保农保,免赔额2万,60%赔付 三·年报销额度上限200万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4363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向您无 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 免所附主合同、合同以及其他附加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 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5000000 | 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门诊肾透析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一·有社保农保,免赔额1万,社保农保报销后100%赔付 二·无社保农保,免赔额2万,60%赔付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外100万 |
轻症保险金 | 125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额外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1.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3.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1.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1)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3)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祝寿金 | 87260 | 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363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
如果一生未生病,保额+保费 | 587260 | 如果一生未生病,赔付保费87260(返还保费)+身故500000(保额)=587260合同终止 |
如果80岁前生病(最多)轻症3次+保额 | 875000 | 如果80岁前生重症(最多) 一·轻症3次125000X3=375000并且自第一种轻症赔付以后豁免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二·重症·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赔付保额500000元合同终止 |
如果80岁后生病(最多) | 962260 | 如果80岁后生重症(最多) 一·轻症3次125000X3=375000并且自第一种轻症赔付以后豁免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二·80岁返还保费87260元 三·重症·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赔付保额500000元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 | 1年 | 1年 | 621 |
主险 | 华夏常青树2017(全能版) | 终身 | 20年 | 4363 |
附加险 | 华夏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 20年 | 19年 | 108.03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 | 1年 | 1年 | 621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5000000 |
终身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000 |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主险 | 华夏常青树2017(全能版) | 终身 | 20年 | 4363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保险金 | 125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363 |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如果80岁后生病(最多) | 962260 | |||||
如果80岁前生病(最多)轻症3次+保额 | 875000 | |||||
如果一生未生病,保额+保费 | 58726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
祝寿金 | 87260 | |||||
附加险 | 华夏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 20年 | 19年 | 108.03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4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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