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成人重疾险保障
包含产品 :
7802.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0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1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医保内外,靶向药等)、材料费、诊疗费、治疗护理费、检查化验、手术、器官移植费。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18周岁以前返还两倍保费,18周岁以后给付保额、所交保费及现金价值其中一项最大者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8周岁之前罹患合同所约定重疾,双倍赔付 60周岁之后罹患合同所约定重疾,1.2倍赔付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门诊肾透析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
轻症保险金 | 75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将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25%、30%、35%。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祝寿金 | 149880 | 在88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领回自己之前所交的保费,然后其他保障依然有效!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7494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将豁免合同及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华夏福 | 终身 | 20年 | 7494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 | 1年 | 1年 | 308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华夏福 | 终身 | 20年 | 7494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轻症保险金 | 75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7494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祝寿金 | 149880 |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 | 1年 | 1年 | 308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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