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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68861.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5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理财,养老,意外,医疗,重疾等多功能的人身保障”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00
身故保险金:500000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4544
身故保险金:5145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和住院前门急诊费用。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4544 | 若被保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按合同给付已交保费的160%给付,同时合同结束 |
身故保险金 | 5145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 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至年满 60 周岁前, 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 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四、若于年满 60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 (二)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5145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 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被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额。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125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 保险公司将额外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 25%、30%、35%。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肾透析、化疗、器官移植排异治疗费用。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和住院前门急诊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予该项保险金。 |
祝寿金 | 310800 | 若在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 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以上各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现金价值”是指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华夏福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被保人因重大自然灾害受到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的2倍。 |
生存年金 | 15000 | 一、若自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5%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 在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 金额的 15%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 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5%给付一次 年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1554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的而租赁的租用车重、发生意外伤害, 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的10倍。 |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肾透析、化疗、器官移植排异治疗费用。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被保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 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的20倍。 |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 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的10倍。 |
满期保险金 | 18408 | 被保人生存生存至本合同期满,安照合同预定给付已交保费1.2倍,合同结束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4) | 终身 | 10年 | 51450 |
主险 | 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2016) | 至75周岁 | 10年 | 1534 |
主险 | 华夏福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0960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337 |
附加险 | 附加华夏福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58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4) | 终身 | 10年 | 51450 | 全残保险金 | 514500 |
身故保险金 | 514500 | |||||
生存年金 | 15000 | |||||
主险 | 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2016) | 至75周岁 | 10年 | 1534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0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4544 |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
满期保险金 | 18408 |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
主险 | 华夏福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10960 | 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祝寿金 | 310800 |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337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
附加险 | 附加华夏福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580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15540 |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125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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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必备,帮助规避经营风险,七天24小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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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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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险
“把不确定的收益、利率交给这款确定安全的固收年金险,是您最佳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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