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天安健康源2号
包含产品 :
437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1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养老险重疾险
“保障全面”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400000
祝寿金:86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2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一、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 《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 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以下三 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 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 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 (3)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祝寿金 | 86000 | 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与合同所附的《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66 周岁、77 周岁、88 周岁和99 周岁四种,您可选择 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由您和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0000 | 一、在等待期后,经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二、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合同“轻症疾病定义”。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2 号增强版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4300 |
主险 | 弘康贝健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1年 | 1年 | 7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天安人寿健康源2 号增强版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430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0000 |
祝寿金 | 86000 | |||||
主险 | 弘康贝健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1年 | 1年 | 7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000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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