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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3.48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理财险
“这是一款集教育、健康、豁免于一体的全面组合险种计划书,解决孩子教育,创业和健康保障和豁免。”
身故保险金:234700
教育保险金:15000
创业保险金:217000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23723.48
由保险代理人 王敏 设计
湖南衡阳 中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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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234700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教育保险金 15000 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二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教育保险金。
创业保险金 217000 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创业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23723.48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年金 5000 若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且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豁免保费 23723.48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23723.48 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康宁少儿组合计划 至30周岁 10年 23723.48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康宁少儿组合计划 至30周岁 10年 23723.48 创业保险金 217000
教育保险金 15000
年金 5000
身故保险金 234700
身故豁免保费 23723.48
身体高残豁免保费 23723.48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23723.48
201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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