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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多次赔付,多重保障,轻重疾双豁免,疾病终末关怀。”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身故保险金:300000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6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唐志超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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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因疾病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合同A、B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 (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确诊发生在合同等待期结束后的,或 因意外伤害11.8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合同A、B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 论一种或多种)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一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同时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两种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则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一组重大疾病除同时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外, 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300000 在合同等待期结束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疾病导致 身故的,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年 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身故时合 同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前述合同应交保 险费总额按照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本合 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乘积的100%确定。 在合同等待期结束后且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疾病导致 身故的,或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 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一组中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确诊发生在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 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不含当日)的,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60000 因疾病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合同定义的特定轻症疾病(不论一 种或多种),且该确诊发生在合同等待期结束后的,或因意外伤 害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合同定义的特定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的,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自首个符合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症疾病初次确诊 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当日),又被初次确诊其他种类的特定 轻症疾病的,对该一百八十日内确诊的所有特定轻症疾病(含首个符合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症疾病),仅按一种特定轻症疾病给 付一次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300000 在合同等待期结束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 下同)因疾病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或自 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按确诊 时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2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前述 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 保险费与合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乘积的100%确定。在合同等待期结束后且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 下同)因疾病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或在年 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 末期阶段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 止。
豁免保险费 7890 获赔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自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 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将豁免合同的各期应交保险费。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信泰健康100 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789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信泰健康100 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7890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豁免保险费 789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30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60000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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