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29岁男性--重大疾病 30万保额 三次赔付 轻症豁免保费
8157.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9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三次重疾 递增赔付豁免保费 后续无忧额外轻症 更多关怀生命末期 人性关爱身价体现 长保安康”
身故保险金:300000
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300000
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390000
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45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刘雯瑾 设计
上海市虹口 中宏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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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若身故,我们将根据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300000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 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仍然生存时作出的,我们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 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390000 在我们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首次重大疾病 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 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 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照合同 的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450000 在我们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 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 天 或以上的,我们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额外疾病保险金 60000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的确 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70 周岁时作出的,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疾病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生命末期保险金 300000 若在等待期后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我们将按照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中宏长保安康(尊享版)长期疾病保险 终身 30年 8157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中宏长保安康(尊享版)长期疾病保险 终身 30年 8157 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390000
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450000
额外疾病保险金 6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生命末期保险金 300000
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300000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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