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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0.98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养老险重疾险
“解决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不少”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00
身故保险金: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4825
全残保险金:5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王欣 设计
天津市天津 华夏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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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00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和住院前门急诊费用。
身故保险金 500000 1.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3.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3)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4825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向您无 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 免所附主合同、合同以及其他附加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 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500000 1.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1)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3)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1000000 肾透析、化疗、器官移植排异治疗费用。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00 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和住院前门急诊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予该项保险金。
祝寿金 96500 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000000 肾透析、化疗、器官移植排异治疗费用。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1.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轻症保险金 125000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额外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4825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1.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3.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1)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 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华夏常青树2017(全能版) 终身 20年 4825
主险 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621
附加险 华夏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约定 年交 194.98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华夏常青树2017(全能版) 终身 20年 4825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轻症保险金 125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4825
全残保险金 500000
身故保险金 5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祝寿金 96500
主险 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621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1000000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000000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 1000000
附加险 华夏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约定 年交 194.98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4825
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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