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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12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00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10000
身故保险金: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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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12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200000 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及按第十一条进行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30 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及膳食费、住院手术费、住院癌症放化疗费用和其他住院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 3 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附表中所列的上述各项住院医疗费用的日限额及年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10000 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就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应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8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2)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住院的,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按剩余部分扣除人民币500元后的7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200000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0000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进行必要治疗, 按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已实际支出的、 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300 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前后各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进行的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按剩余部分的50%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上限给付300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 6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200000 若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40000 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及按第十一条进行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状态变更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30 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对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第 3 款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在附表中所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对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中所列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为限;保险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年限额时,该保单年度保险公司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12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6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2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 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7680 (1)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2)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如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康健华贵 A 款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592
主险 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1款) 终身 20年 7858
附加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年 年交 160
附加险 附加定期寿险 至50周岁 20年 100
附加险 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33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康健华贵 A 款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592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4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 200000
主险 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1款) 终身 20年 7858 豁免保险费 7680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6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120000
身故保险金 200000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12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600000
附加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年 年交 160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0000
附加险 附加定期寿险 至50周岁 20年 100 全残保险金 200000
身故保险金 200000
附加险 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330 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300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10000
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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