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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4.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30种轻症,80种重症,按疾病高发年龄段分组,患病多次赔付,轻重症豁免保费,最高赔付660%”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300000
特别关爱金:15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全残保险金:3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龚荣 设计
广东珠海 友邦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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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3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将给付疾病 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特别关爱金 15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患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且于该重 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及以后身故,则将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其金额等于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3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身 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3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全残,则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全残发 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3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 日是同一日期,则于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长 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 于该状态认定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 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百分之二十)。
现代病额外保障 150000 现代病特指终末期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和脑中风后遗症。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 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 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现代病,则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现代病额外保障,其金 额等于该现代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150000 若是男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和前列腺的恶性肿瘤;若是女性,则特定恶性 肿瘤特指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和子宫颈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发生于子宫体的恶性肿瘤。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 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 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特定恶性肿瘤,则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3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将给付第二类重 大疾病基础保障,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300000 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指在合同有效期内,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 次确诊患有的重大疾病。若被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则合同将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开始,豁免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合同 的付费期满。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开始,若合同因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而终止,则合同 将以独立的形式存在并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若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确诊患有第二次重大疾病,则将给付第二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继续有效。该项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1)在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二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首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 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2)的第二次重大疾病,属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若合同的第三次重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确诊患有第三次重大疾病,则将给付第三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该项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合同 的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1)在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三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第二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 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2)第三次重大疾病,属于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二个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意外身故保险金 3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 猝死),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3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将按《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 - 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 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 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伤残条目的 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3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起一 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或伤残,则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友邦全佑至珍重疾保险计划 终身 25年 11694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友邦全佑至珍重疾保险计划 终身 25年 11694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300000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300000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300000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300000
全残保险金 30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300000
特别关爱金 150000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150000
现代病额外保障 150000
意外伤残保险金 30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 300000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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