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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人寿险
“提供身故、三次重疾、额外疾病、生命末期保障,重疾保障涵盖40种重大疾病,额外疾病保8种,详情欢迎咨询”
身故保险金: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60000
生命末期保险金:3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彭金芸 设计
上海市上海 中宏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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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除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60000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轻症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所患疾病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生命末期保险金 300000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所患疾病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中宏长保安康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与保险公司约定 7365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中宏长保安康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与保险公司约定 7365 轻症疾病保险金 6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生命末期保险金 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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