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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495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18岁前重疾双倍保额赔付,65岁后重疾保额增加至1.35倍,还有护理金、祝寿金等多重呵护,兼顾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金:45000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450000
生命末期保险金:45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135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5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三)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50000 | (一)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或全残日止,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或全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 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3、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或全残日止, 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或全残日止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但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450000 | (一)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2倍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二)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所在保险单年度末,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3、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认定符合生命 末期状态止,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35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以前,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3.3.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轻症 疾病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轻症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9405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有关变更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祝寿保险金 | 99000 | 于年龄到达八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且未发生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的,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龄到达八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合同及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保险金。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45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自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起算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的六十分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五年,共计六十次。 1、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长期看护状态诊断确定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长期看护状态诊断确定日止,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长期看护状态诊断确定日止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自保险公司同意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日起,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被认定为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陆家嘴国泰佑添安康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4140 |
附加险 | 陆家嘴国泰附加美怡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81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陆家嘴国泰佑添安康两全保险 | 终身 | 20年 | 414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50000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450000 | |||||
祝寿保险金 | 99000 | |||||
附加险 | 陆家嘴国泰附加美怡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与主合同相同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810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45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35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9405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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