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健康无忧C 1
包含产品 :
532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44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00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2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1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8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10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7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 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最高100万元,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患恶性肿瘤先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年限额后,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认可医院(仅限普通部医疗,不含其特需医疗、国际部医疗)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2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 | 200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条第3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500 |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C1 款) | 终身 | 20年 | 4500 |
主险 |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557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268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C1 款) | 终身 | 20年 | 4500 | 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 | 2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000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4500 |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2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
主险 |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557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268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